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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组方法(机构间常设委员会)

關鍵點
  • UNHCR 代表作为其领导的机构和群组的代表,会积极参与HCT。
  • 群组方法为非难民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提供协调架构。
  • 在难民局势下,协调应以难民协调模式为指南;难民情况不会启动群组。
  • 在全球层面,UNHCR 应领导保护群组,在冲突导致流离失所的情况下共同领导庇护所群组; 并在冲突导致流离失所的情况下,共同领导 CCCM 群组。在灾害导致流离失所的情况下,只要难民署在国内存在派驻人员,政府要求难民署进行领导,并且有机构间协议,则难民署也应领导保护群组。
  • 通过 UNCT 或 HCT,UNHCR 参与是否启动国家群组的决策;在全球层面,由高级专员批准启动群组的提案。
  • 在国家层面,应由 HC 通过群组领导机构领导基于群组的机构间应对措施。部门特定的战略方向和行动协调由国家群组协调员领导。

概述

本条目应与关于国际协调架构的条目一并阅读。

群组方法用于非难民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的协调。人道主义组织已经同意在全球层面领导若干群组(见图表),并确定了国家层面的非难民人道主义群组结构。在国家层面,群组领导层最好反映全球安排,并且群组通常应由政府共同领导和/或由非政府组织伙伴共同主持。群组系统的出现填补了国际人道主义响应的问责空白:它确定了不同群组领导机构的服务(健康、避难所等)问责制,因此,不会有单独的机构对整体应对措施负责。就具体国家的情况而言,协调并提供援助和保护的总体责任在于人道主义协调员 (HC)。

注:应通过难民协调模式 (RCM) 协调并提供难民保护和援助。(应对难民危机不会启动群组。)在需要应对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混合情况下,以《联合国难民署 - 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关于混合情况的联合说明:实践中的协调》为指导。

目前非难民国际人道主义协调系统以联合国大会第 46/182 号决议(1991 年 12 月)为基础,通过该决议,设立了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和紧急救济协调员 (ERC) 职位。在主管人道主义事务的副秘书长和ERC(其也是OCHA的负责人)的领导下,IASC系统汇集了其成员,这些成员是与联合国系统有联系的行动组织,以及一些长期受邀者——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FRC、ICVA、InterAction、OHCHR、世界银行集团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大约 15 年后,也就是 2005 年,人道主义改革议程引入了若干新的行动和政策要素,以提高可预测性、问责制和合作关系。群组方法就是引入的新要素。

群组是人道主义行动每个主要领域(水资源、卫生、庇护所、后勤等)的联合国和非联合国人道主义组织的集合体。群组由 IASC 任命,并具有明确的协调责任。

2005 年巴基斯坦地震后,群组方法首次得到应用。自此之后,人们对群组方法进行了两次评估。首次评估完成于 2007 年,侧重于群组的实施过程。第二次是在 2010 年,评估了群组在改善人道主义援助方面所做的贡献。在 2010 年报告之后,群组方法在"改革议程"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主要指導

方法或系统的基本原理或目标

良好的协调应以需求为基础,而非以能力为导向。它确立了连贯而互补的方法,确定了协力取得更好的共同成果的方法。

在大规模非难民人道主义危机中,各种需求超出政府现有能力,危机的需求、规模和复杂性需要各种人道主义行动者的参与,以采取多部门的应对措施。在这些情况下,将在指定的人道主义协调员 (HC) 的全面领导下启动群组响应。每个群组通过其群组牵头机构 (CLA) 向 HC 负责,并向国家当局和受危机影响人员负责。

群组方法可同时用于由冲突造成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由灾害造成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

该方法旨在强化全系统的准备工作,确保能够快速获得关键材料和专业知识,并注重技术能力。群组方法:
  • 提高了透明度并强化了问责制。其机制提高了资源分配的透明度,建立了领导班子,并注重行动绩效,从而加强了问责制。
  • 提高了可预测性。部门责任和专项责任得到明确,国家和国际层面的正式机制明确界定了之前没有阐明的领域。
  • 有助于国家和地方当局的积极参与。政府当局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人道主义行动者应积极接触并支持他们领导或逐步接管涉及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援助和解决方案的行动交付、协调和监测。
  • 接纳了受影响社区。人道主义行动者必须对受影响人群负责。至少,他们必须与他们所援助的人群进行协商和互动。受影响社区可帮助确定解决他们所面临问题的最佳应对措施。
  • 促使宣传更有效。当单个或多个群组针对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发声,并与通常被忽略的受影响群体一起这样做时,宣传无疑更有效。
  • 有助于联合进行战略性行动规划。群组内部和群组之间的正式协调过程可提高效能和效率。

以保护为中心
2013 年 12 月,机构间常设委员会负责人发布了关于人道主义行动以保护为中心的声明,这被视为人道主义协调员、人道主义国家工作队和群组的核心承诺。 该声明确认,虽然在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中保护民众的主要责任应由政府承担,但人道主义行动者必须根据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民众,尊重和促进人权。应对时必须在HCT层面制定具体的保护战略,包括准备工作、人道主义应急过程的各个方面以及解决方案。保护群组应提供HCT 制定该战略所需要的分析和支持。

政策、战略和/或指导

群组启动
特定国家情况下,群组只能由紧急救济协调员启动,并得到 IASC 负责人的认可。2018年,"全系统扩大"取代了以前称为"第3级"的紧急启动程序。IASC扩大是针对特定国家或区域突发和/或迅速恶化的局势进行的的全系统动员,是在国家或区域领导、协调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能力与危机的规模、复杂性和紧迫性不匹配时宣布的。应用五个标准来确定紧急情况是否应扩大到全系统紧急情况:规模、紧急程度、复杂性、能力和未能有效向受影响人群提供服务的风险。

主要步骤包括:
1. 咨询 IASC 负责人。
2. 动员群组领导机构的应对能力。
3. 立即部署拥有信息管理专业知识和扩大能力的群组协调团队。
4. 启动群组,包括指定的领导层。
5. 对人道主义协调员授权。人道主义协调员应:
  • 在多部门初始快速评估 (MIRA) 中领导 HCT,并最终形成战略声明和应对计划。
  • 领导中央应急基金 (CERF) 的拨款申请。
  • 在 HCT 中寻求关键决策的共识,但有权最终确定提案。
  • 向 ERC 提出任何群组领导绩效问题,ERC可能会将这些问题提交给 IASC 负责人讨论。
  • 监督有效的协调和交付、监控和报告。

难民署参与国家层面群组启动的初步讨论至关重要。在此期间,它应明确表示愿意并承诺领导特定群组,并启动内部机制,以快速部署相关工作人员。

的主要作用
在国家层面,群组可:
1. 提供平台以便商定方法和消除重复,从而支持服务交付。
2. 通过协调需求评估、差距分析和优先排序,传达 HC / HCT 的战略决策。
3. 规划和制定战略,包括群组计划、以及遵守标准和满足资金需求的安排。
4. 代表群组参与者和受影响群体呼吁各方解决相关问题。
5. 监控和报告群组战略及其结果,并在必要时建议采取纠正措施。
6. 在群组具备资源的情况下,开展应急规划和准备行动,并进行能力建设。

从人道主义应对行动开始,每个群组还负责将保护工作主流化,并整合解决方案的方向。

协调结构
基于群组的应对措施应由人道主义协调员领导,为东道国政府提供支持。就高层(通常在人道主义国家工作队中)而言,应由群组领导机构的该负责人作为群组的代表。例如,联合国难民署代表将作为保护、住所和营地协调和营地管理 (CCCM) 群组的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代表将作为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水卫)群组的代表,等等。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应支持人道主义协调员的协调责任,并且通常会召集群组间协调会议,国家群组协调员应参与该会议。
在国家层面,一个群组有六项核心职能:
1. 为了支持服务交付,它:
  • 提供协调平台,确保服务交付由人道主义应急计划和战略优先事项驱动。
  • 开发机制以消除重复的服务交付。

2. 为了支持HC/HCT的战略决策,它:
  • 准备需求评估和(跨群组和群组内)差距分析,根据需要使用信息管理工具,以指导关于优先事项的决策。
  • 确认(新出现的)差距、障碍、重复问题和交叉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法。
  • 根据分析制定优先级别。

3. 为了规划和实施群组战略,它:
  • 制定直接支持实现应对战略目标的部门计划、目标和指标。
  • 采用并遵守商定的标准和指南。
  • 阐明筹资要求,帮助设定优先事项,并同意群组针对 HC 的总体人道主义筹资提案进行出资。

4. 为了监控和评估绩效,它:
  • 监控和报告活动和需求。
  • 对照群组战略和商定结果衡量进展。
  • 必要时建议纠正措施。

5. 建设国家备灾和应急规划能力。
6. 为了支持强有力的宣传,它:
  • 识别问题,为HC和HCT的信息传递和行动提供支持和内容。
  • 代表群组、群组成员和受影响人群进行宣传。

合作伙伴的职责

机构间常设委员会 (IASC)。IASC 是用于协调、制定政策和决策的独特机构间论坛。它包括联合国主要机构和非联合国人道主义合作伙伴。在ERC的领导下,IASC 应制定人道主义政策,划定人道主义援助各个方面的责任,确定并解决应对措施的不足,并倡导有效地实施人道主义原则

政府和国家行动者。根据联合国大会第 46/182 号决议(1991 年 12 月 19 日),受影响国家(包括政府和其官方机构)主要负责在其境内发起、组织、协调和实施人道主义援助。

紧急救济协调员(ERC)。ERC 的职位由领导 IASC 的人道主义事务副秘书长担任。ERC 负责监督需要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的所有复杂紧急情况。在受灾害或冲突影响的国家,ERC 可任命一名HC。ERC 确保 IASC 认可 HC 的提案,以便启动群组并指定群组负责人。ERC 的责任并不会减少联合国难民署对难民的法定责任。

人道主义协调员 (HC)。当危机发生时,某个国家的 HC 负责评估是否有必要采取国际应对措施,如果是,则确保能安排好应对措施。HC 对 ERC 负责。在国家层面上,他们应因地制宜,领导 HCT 决定最适合解决危机的协调方案。必须达成共识,确立需要建立哪些群组以及哪些机构来领导这些群组。

人道主义国家工作队 (HCT)。HCT 是由 HC 建立并领导的战略性行动决策与监督论坛,由来自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和红十字/红新月运动的代表组成,他们经常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被任命为群组领导者的机构应代表该群组及其组织。HCT 负责商定与人道主义行动有关的战略问题。

群组领导机构。群组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对 HC 负责。他们
  • 确保建立协调机制并得到适当支持。
  • 担任政府和 HC 的第一联络人。
  • 在各自的群组内提供最后的对策。

注意。IASC术语"最后手段的提供者""是指群组领导机构尽最大努力确保采取充分和适当的应对措施的承诺。这意味着呼吁所有相关的人道主义合作伙伴解决关键的差距问题,如果这一努力失败,则根据紧急情况,并根据准入、安全和资金充足情况,群组领导可能需要致力于自行填补差距"(来自难民署的境内流离失所者政策)。

群组协调员。群组协调员负责确保其群组(在需求评估、应对规划、制定战略/方法、提供政策/行动指导、协调外地应对措施、群组间互动、信息管理、监测和评价、捐助方参与、政府参与、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如IASC 国家层面群组协调参考模块所述。群组协调员通过群组间协调小组 (ICCG) 开展合作,以:共同提供有效和高效的人道主义应对措施,以产生符合《IASC保护政策》的有意义的保护成果;根据可靠的保护和性别分析,达成对需求的共同理解;并就满足需求的联合战略达成一致。群组协调员向 HCT 简要介绍情况,并提出在 HCT 进行讨论的战略问题。(有关 ICCG 标准职权范围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https://www.humanitarianresponse.info/en/coordination/ clusters/global-cluster-coordinators-group-initiatives-0.)

共同领导。IASC建议,国家层面的群组领导应该反映全球安排。因此,难民署通常应领导保护小组,在冲突情况下,还应领导庇护所群组和 CCCM 群组。在适当情况下,各国政府应共同领导该小组。实践表明,任命非政府组织共同主持一个群组,通常会改善伙伴关系、促进宣传和信息传播,从而改善整体应对措施。当一个非政府组织参与共同主持一个群组时,它应该向群组协调小组派遣工作人员,发挥补充和加强群组能力的作用。应避免任命两个联合国机构共同领导群组,因为这不会加强所有权或使协调更具可持续性,而是会削弱问责制并使决策复杂化。在启动群组之前,在考虑任命共同领导或共同主席时,应咨询全球群组。(关于群组领导的IASC指南,请参阅 IASC,《国家层面群组协调参考模块》,启动程序,第10页。)

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 (OCHA)。OCHA 与全球群组领导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制定政策,协调群组间问题,传播行动指南,并协调外地支持。在外地层面,OCHA 帮助确保人道主义系统有效运作并支持 HC 的领导。OCHA 为 HC 和 HCT 提供指导和支持,并促进群组间协调。如果需要,OCHA 还有助于在所有应对阶段进行群组之间的协调,包括需求评估、联合规划以及监督和评估。

群组受益于众多代表的广泛参与,但如果群组中成员太多或者成员是临时的,群组可能会难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任命一个较小的战略咨询组 (SAG) 或技术工作组 (TWIG) 可以改善其表现。

最低参与承诺。最低参与承诺旨在规定地方、国家或国际组织承诺为国家级群组所做的努力,但并不意味着在适当时排除各种组织或阻止国家当局参与。

加入群组的组织承诺:
  • 遵守人道主义原则和合作原则。
  • 参与专门改善对受影响人群问责制的行动。
  • 坚持参与群组的集体工作,并尽职尽责。
  • 充分利用资源,共享组织资源信息。
  • 在能力和任务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需要承担领导责任。
  • 协力为相关受众制定和传播宣传信息。

最低参与承诺并非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背景进行调整。国家层面的群组在制定或更改其职权范围或其承诺时,应参考 IASC 的协调参考模块

联合国难民署的作用和职责

在 IASC 系统内,联合国难民署应领导三个群组:
保护。在涉及冲突的情况下,由难民署领导保护群组。在灾害造成流离失所的情况下,只要难民署在国内存在派驻人员,政府要求难民署领导,并且得到机构间批准,也由难民署领导保护群组。保护群组包括属于联合国人口基金 (UNFPA) 在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SGBV) 方面的"责任区",属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NICEF) 在儿童保护方面的"责任区",属于联合国排雷行动处(UNMAS)在排雷行动方面的"责任区",以及属于挪威难民理事会(NRC)在住房、土地和财产方面的"责任区"。保护群组承认保护是任何人道主义应急行动的核心,向 HC 和 HCT 提供建议,并与所有群组合作,加强立足于保护和权利的应对措施。

营地协调和营地管理 (CCCM)。在涉及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冲突局势中,由难民署领导该群组。在自然灾害情况下,由 IOM 领导该群组。CCCM 群组既不提倡也不自动创建营地和类似的收容环境;它寻求为流离失所人口建立和维持符合适当标准的、有尊严的生活条件和服务,无论他们居住在计划内的还是自发的收容环境中。

庇护所。在涉及冲突的情况下,由难民署领导该群组。在自然灾害情况下,由 IFRC 领导。如果IFRC在自然灾害开始时不在场或无法领导该群组,可以由难民署暂时领导,直到 IFRC 可以进行领导。由于 IFRC 不是 CERF 资金的接受国,因此可由难民署接受 CERF 的庇护所资金,以便在自然灾害中提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动应咨询全球庇护所群组

当出现新的紧急情况时,UNHCR 的驻国代表将与总部协商,并参与 UNCT 或 HCT 关于启动群组的讨论。如果根据 IASC 承诺和问责制启动某个由 UNHCR 领导的群组,UNHCR 的办事处必须准备好协调群组资源,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协调能力以及信息管理支持。群组的合并(庇护所/NFI和CCCM)并非一种好的做法,应该避免。国家行动部门在采取措施合并群组之前,应咨询全球群组。

为了执行其最新的《关于难民署参与境内流离失所情况的政策》(2019年9月),难民署目前正在全机构范围内努力加强其在境内流离失所情况下的准备、应对和解决方案干预,并以每个部门强劲的行动应对措施为基础。在全球和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行动中,难民署正在加强内部三个群组的协同作用,包括将保护纳入所有部门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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