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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护

關鍵點
  • 临时保护可以有效确保人们能够快速获得保护和服务,同时又不至于让庇护系统不堪重负,但临时保护不得阻止或防止人们寻求庇护
  • 临时保护并非取代现有国际义务(具体包括1951年《难民公约》和/或其1967年《议定书》或区域性难民文书)的保护计划(例如在可以使用且/或适宜使用初步证据或更可取的保护措施时),也不能替代正式的混合流动管理措施
  • 倘若逗留延期,临时保护便不再适用
  • 该安排必须至少满足基本需求和最低待遇标准,以便体现国际难民和人权法义务,并且确保受保护者不会遭遇驱逐、驱回和其他保护风险
  • 临时保护安排不应鼓励难民过早返回

後緊急階段

在迁徙或过渡情况下,不断审查向根据初步证据认可或单独程序过渡的情况,以确定难民身份,并酌情审查其他补充形式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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