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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籍人士的定义

關鍵點
  • 始终牢记,一些寻求庇护者、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移民也可能是无国籍的。此外,还有一些无国籍人,他们从未跨越国界,发现自己身处"自己的国家"。他们的困境存在于原地,即在他们长期居住的国家,在许多情况下是他们出生的国家。对这些个人来说,无国籍状态往往是因为在制定和执行国籍法时出现问题而导致。
  • UNHCR 可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以确认国籍未定的个人,并建立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在适当的情况下,UNHCR 还可酌情审查一个人申请国籍的要求,并将其提交给适当的国家当局,同时提倡他们入籍。
  • 采取措施,在登记阶段确认无国籍的寻求庇护者;同时标记可能无国籍的情况。
  • 请记住,必须确认无国籍难民的身份,以便作为优先事项保护和捍卫他们在1951 年《公约》下的权利,正如上文所述,该公约总体上赋予个人比 1954 年《公约》更多的权利,包括针对遣返的保护。该国已加入的其他人权文书可能与此有关。
  • 始终记住,跨境流动可能包括接收国的国民。如果这些人无法确认和记录其国籍,则应帮助他们及时被识别,并协助他们被有关当局确认和记录为国民。

概述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第 1 条第 (1) 项将无国籍人定义为"任何国家都不将其视为该国法律下的国民的人"。

这一定义对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有约束力,并适用于其他国家,因为国际法委员会认为这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请参阅《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及其评注,2006年》第 49 页,其中说明第 1 条定义可以"毫无疑问地被认为是习惯性的"。《外交保护条款》使用 1954 年《公约》第 1 条第 (1) 项的文本来定义无国籍人。) 除(根据 UNHCR 章程和条款第 7 款和 1954 年《公约》第 1 条第 (2) 项)被排除的人外,符合这一定义的人属于 UNHCR 在其任务范围内关注的对象。

为了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该定义下的无国籍人,有必要分析一国在实践中如何将其国籍法适用于个人案件,以及任何可能与个人案件有关的复审/上诉决定。 该定义中提及的"法律"应当宽泛理解为包括立法,以及部长法令、规章、命令、判例法(在有先例的国家)、以及习惯做法(如适用)。

與應急行動的相關性

无国籍通常与其他形式的歧视和侵犯人权相结合,是导致流离失所的一个原因。尽管大多数无国籍人仍居住在他们出生的国家,有些人会离开并成为移民或难民。根据 1951 年公约中关于难民地位的规定属于难民的无国籍人,有权享有该文书下的保护。当一个人既是难民又是无国籍人时,两种身份都应该被明确地承认。同样地,如果有关方提供了一种对待标准作为补充性保护形式(包括针对遣返的保护),国家必须将这些标准应用于那些有资格获得此类保护的无国籍人。尽管 1951 年公约通常赋予个人比 1954 年公约更多的权利(包括针对遣返的保护),但在 1954 年公约下,难民地位终止的人可能并不总是能获得国籍,并可能继续要求国际保护。 国家当局承认无国籍人身份,也有利于无国籍人行使其他权利。例如,根据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区域人权文书,在上述文书的缔约国(即避难国)出生的难民子女,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有权获得其出生国的国籍。

在紧急情况下,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的人口流动可能包括接收国家的国民,如返回难民和移民,其中一些人可能已经在国外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出生在国外。当流离失所是由于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情况造成的,这些个体的处境可能与难民的情况相似,因为他们的国籍可能不被记录,并且他们到达时可能缺乏社会支持网络的帮助。因此,当他们到达时,必须确认接收国的国民,并在 UNHCR 的授权下帮助他们获取他们国籍的证明文件,以防止无国籍状态。

主要指導

说明和指南

为此目的,应采取措施(如有可能)确保在登记 (REG) 时获取原籍国,并将国籍记录为"无/无国籍",以帮助在紧急情况下识别无国籍人。可在根据初步印象认定群体的基础上识别无国籍人或面临无国籍危险的人。这适合于以下情况:如果很容易找到关于某一群体成员缺乏国籍的明显、客观的资料,证明他们根据初步印象符合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第 1 条第 (1) 项中关于无国籍人的定义。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一个人根据初步印象是无国籍的(例如,因为他或她属于无国籍的少数民族人口),这个人的国籍将被记录为"无/无国籍"。如果一个人的国籍不确定,则应在其国籍上做标记以方便后续调查。

关于根据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第 1 条第 (1) 项中关于无国籍状态人的定义确定个人是否无国籍的问题,UNHCR 的主要作用是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建立无国籍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 (SDP)。UNHCR 可就各国制定新的 SDP 提供咨询意见,也可促进改进现有的 SDP。UNHCR 可协助无国籍状态确定当局与其他国家当局进行查询,并可作为关于国籍法律和惯例的资料来源。根据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 11 条,UNHCR 可以在审查一人的申请国籍要求并将其提交有关国家当局方面发挥作用。

在紧急情况的第一阶段,国家通常不可能实施 SDP。但是,当认为执行确定难民身份 (RSD) 程序必要和可行时,也应考虑执行确定无国籍人或面临无国籍危险的人的程序,包括在登记的第一阶段标记这些情况的程序。可在 RSD 期间就个人是否无国籍或面临无国籍危险开展进一步调查,或者,可在 RSD 期间之后对被发现不是难民的个人开展进一步调查。在国家可以执行 SDP 的情况下,UNHCR 应在这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技术援助。

必须尽早确认可能是接收国国民的个人,必要时,协助他们被有关当局承认和记录为国民。在某些情况下,不正确地将这些个人登记为难民可能会阻碍接收国承认他们为国民,除非他们拥有另一国国籍,否则这可能使他们成为无国籍人。

主要聯繫人

第一联络人为 UNHCR 副代表(保护)、或 UNHCR 助理代表(保护),或该国的高级保护干事。也可与 UNHCR 区域助理或副代表(保护)、区域无国籍状态干事、或 UNHCR 各区域局的高级区域法律顾问联系,这些顾问覆盖各国家区域。他或她将根据需要与 UNHCR DIP的上级单位联系: UNHCR DIP 无国籍状态科,总部,日内瓦,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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