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涉及两个国家的局势中,第三国国民是指不是其中任何一国国民的任何人;或者,在涉及区域组织(如欧盟)时,是指不是该组织成员国的国民。
本条目旨在专门讨论非难民或寻求庇护者,但可能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一起旅行的第三国国民的处境,包括在混合移徙的情况下。为确保遵守难民保护原则,尊重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必须理解这些类别间的区别。
此外,在协调应对难民危机的过程中,难民署还将第三国国民作为一个通用术语,用来指被迫离开居住国、受到冲突或灾难影响、作为主要由难民构成的大规模涌入一部分的移民。
在一个国家发生突发紧急事件(如冲突或灾难)时,移民和其他第三国国民等非公民可能会面临特殊的困难,因此可能无法离开居住国。
在其他情况(不同于紧急情况)中,为工作或其他目的而跨越国际边界的移民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滞留。他们可能会丢失证件,被驱逐到其他国家,欠缺返回家园的资源,或是面临着其他问题。(另请参阅“移民”条目)。
特别是,移民可能会发现自己处于脆弱境地,在旅途中的不同阶段需要保护和援助。必须与相关合作伙伴协调查明他们的需求,并根据国际标准予以解决。
與應急行動的相關性
除非所涉第三国国民需要国际保护或无国籍,否则一般来说,他们不是难民署的合作伙伴或服务对象。然而,难民与第三国国民一样,也可能会在他们逃往的国家陷入危机或灾难局势,所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可能与居住在这些国家的第三国国民类似。
此外,识别紧急情况下的第三国国民,特别是那些需要国际保护或具有特定脆弱性的第三国国民,对于制定适当的应对措施和确定可能负责满足其需求或有此能力的实体可能至关重要。
主要指導
保护目标
- 保障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持续享有自身法律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即便是在危机(例如冲突或自然灾害)引起跨境流离失所时也不例外。
- 确保在混合人口流动中识别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并且评估和满足他们的保护与援助需求。
- 确保在第三国国民寻求救济和援助时,其中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可以不受妨碍或阻碍地接受庇护程序。
- 区分出第三国国民,并确保将他们移交领事馆保护和援助,包括将他们疏散到原籍国。
基本原则和标准
保护风险
- 在大规模危机中,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保护需求可能得不到足够的关注,尤其是当大量的第三国国民也需要援助时。
- 在危机后逃离收容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可能会被错误地划分为第三国国民,继而被遣返(驱回)原籍国。
- 庇护程序可能会因第三国国民的救济和援助申请而不堪重负,而他们并未达到难民身份资格。如果庇护系统或紧急庇护系统尚不成熟并承受到这种压力,这会危及待援人员获得庇护的渠道。
- 这有可能加剧第三国国民的无国籍状态——如果人们与原籍国缺少联系并在在危机国家中长期生活以后出逃,则情况更是如此。
其他风险
- 逃离危机的难民、寻求庇护者、第三国国民常常需要紧迫的物质援助和社会心理关怀来满足其基本需求。应将这种援助与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士有权享有的长期保护区分开来。
- 在大规模危机导致众多第三国国民流离失所时,联合国难民署如果无法发现大规模混合移徙状况中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便可能无法完成自身的保护任务。
- 在缺乏成熟的专门机制的情况下,难民署可能需要与其合作伙伴一起制定紧急应对措施,将不需要国际保护的第三国国民纳入其中。
- 错误的第三国国民归类可能会导致他们被疏散到与自身没有任何联系的国家,或在返回后面临人权受到侵犯的风险。
关键步骤
危机国家中的识别和归类。
需要采用不同的具体方法来评估、满足不同类别人员的需求和权利。第三国国民的权利不同于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士的权利。
逃离原本收容他们的危机国家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不会失去自身获得国际保护的权利。必须监测疏散工作,确保不会将难民或寻求庇护者强行送回原籍国,因为这将等同于驱回。
必须向希望返回原籍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开放自愿遣返程序,包括返回“意愿”摸查。
第三国国民。大多数第三国国民通常都能够证明自身的国籍。但应仔细地评估他们的身份和个人概况,以确保解决任何保护问题,并且将他们疏散到恰当的国家。部分第三国国民与国籍国联系较弱;部分可能未持有国籍证明,将需要更多的疏散援助。收集第三国国民的相关信息时,应考虑到无国籍的可能。IOM、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将承担大部分处理工作;但联合国难民署需要始终了解实情,确保联合国难民署的合作伙伴以及服务对象不会被视作第三国国民并按照第三国国民处理,或确保将需要国际保护的第三国国民移交给庇护程序或难民署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
接收国中的保护
在疏散过程中,难民署的合作伙伴以及服务对象可能会深陷困境,并且可能没有被评估保护需求。必须监测入境系统,以确保妥善地识别和保护联合国难民署的合作伙伴以及服务对象。
并非接收国国民的个人可以寻求国际保护。必须识别此类人员,并将其移交给国家庇护程序,或者酌情移交给联合国难民署的难民身份确定(RSD)程序。可能需要进行监测和宣传,以确保个人能够快速、有效地接受国家庇护程序。
已逃离原本收容他们的危机国家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不应失去自身获得国际保护的权利。必须核实他们的背景和个体情况,且必须为其提供恰当的解决方案,保护他们不被送回原籍国。
大多数第三国国民都不会自视为难民。但他们可能需要紧急援助,并需要帮助才能遣返回原籍国。应将他们移交给IOM。
援助
所有逃离冲突或灾难的平民,不论其国籍、身份或背景如何,都应获得援助,从而享有切实的人身保护,并得以享受基本服务(食物、住房、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健康和营养、教育)。
作为联合人道主义危机应对措施中的成员,联合国难民署的作用可能是向疏散人员提供NFI或临时住所。
相关利益攸关方(例如IOM、ICRC和WFP)可能需要满足第三国国民的其他特殊需求,这可能包括:查寻家人下落;社会心理需求;保护孤身和失散儿童;以及保护其他特别弱势的人员。
区分第三国国民——管理人员检查清单
建立有效的系统来识别需要保护的人员;此类系统需要将第三国国民与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士区分开来。
务必由负责援助第三国国民的合作伙伴查明他们与原籍国之间的联系。应注意,个人有可能沦为无国籍状态。
确保建立分类和识别程序机制,并能够根据需求进行转介;这可能需要将个人转介给IOM或相关领事馆等伙伴组织。
与合作伙伴组织和政府当局共同协作,在接待时满足所有人的基本生理和社会心理需求。
附录
主要聯繫人
第一联络人是难民署副代表(保护)、难民署助理代表(保护)及/或该国的高级保护干事;或难民署区域助理代表/副代表(保护)及/或区域办事处的高级区域保护干事(如适用);或负责该国各地区的各难民署区域局的区域高级法律顾问,他们会酌情联络难民署国际保护司 (DIP) 的上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