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难民定义回答了"谁是难民"的问题,是确定难民身份的基础。
该定义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群体。
作为难民的个人有权享有一些(难民)权利,包括不被遣返回原籍国的权利(不驱回原则)。
难民的定义是宣示性的,即一个人一旦符合定义中所载的标准,就成为难民。这必然发生在正式确定其难民身份之前。在作出这种确定之前,必须假定那些越过国际边境以逃避在原籍国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的人是难民,并应受到难民待遇。
與應急行動的相關性
难民定义适用于紧急和非紧急情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其进行改变、限制或中止。
然而,紧急情况下通常不允许进行时间和资源密集型个人身份确定。在初步承认难民身份的基础上进行群体身份确定可能更适合于紧急情况。
如果无法立即确定难民身份(无论是以个人还是以群体为基础),必须回顾难民定义的宣示性,并在行动时假定逃离原籍国严重伤害局势的所有人都是难民(即使并不总是有正式声明)。
因此,他们都享有不被驱回的保护,以及来自人权法和(如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保护。
主要指導
说明和指南
1951 年《关于难民身份的公约》提供了难民的普遍定义。这一定义根据适用的区域文书和国内法中的标准得到扩展。如果联合国难民署根据其授权进行难民身份确定,这种权力来自难民署 1950 年《规约》项下的授权。然而,难民署采用了 1951 年《公约》规定的资格标准,该标准是难民定义在后期更具体和更权威的表述,并得到区域文书定义的补充(见下文)。
1951 年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
适用于各国难民的主要和普遍定义载于经 1967 年议定书修正的 1951 年《公约》第 1(A)(2)条,该条将难民定义为:
"由于有充分理由害怕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特定社会团体或政治观点而受到迫害,所以不在他的国籍国,因而不能,或者由于这种害怕而不愿意得到该国保护的人;或者由于没有国籍并且不在其以前惯常居住国之内而不能,或由于这种害怕而不愿意返回其以前惯常居住国的人。
如果一个人有一个以上的国籍,"他的国籍国"一词应指他是其国民的每个国家,如果一个人在没有基于合理恐惧的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利用他是其国民的国家之一的保护,则他不应被视为缺乏其国籍国的保护。"
1951 年《公约》第 1D 至第 1F 条中的条款补充了第 1A 条中的纳入标准。它们共同构成了 1951 年《公约》中的难民定义,但在紧急情况下,考虑定义的这些方面通常不是优先事项。为完整起见,将这些条款列出如下:
- 第 1 D 条表面上不包括目前接受联合国另一机构保护或援助的人(主要是巴勒斯坦难民),但也明确包括停止享有这些援助或保护的这些人。
- 第 1 E 条不包括目前享有通常给予居住国国民的权利的人。
- 第 1 F 条不包括因犯下或参与犯下某些严重罪行或十恶不赦行为而无资格获得难民身份的人。
最后,第 1 C 条说明了难民终止难民身份的情况。
终止考虑通常与紧急情况无关。然而,如果紧急情况导致难民过早返回原籍国,他们仍将是联合国难民署关注的对象,并将保留其难民身份。在实际上没有其他替代方案,或者替代方案不能提供比原籍国更多保护的情况下,任何返回都不能被视为自愿遣返,也不能改变或终止有关个人的难民性质。
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区域文书补充了 1951 年公约第 1 条中的上述核心定义:
在非洲,1969 年《非统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一项对非洲联盟所有成员国开放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第一条第二款将难民定义扩大到:
"由于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严重扰乱其原籍国或国籍国部分或全部公共秩序的事件,被迫离开其惯常居住地,到其原籍国或国籍国以外的另一个地方寻求庇护的任何人";
在拉丁美洲,1984 年《卡塔赫纳宣言》(一项不具约束力的文书,但已纳入中美洲和南美洲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框架)的结论三将难民定义扩大到:
"因生命、安全或自由受到普遍暴力、外国侵略、内部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情况的威胁而逃离本国的人"。
联合国难民署的任务
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章程》以及联合国大会和 ECOSOC(经社理事会)的一系列决议,难民署向难民提供国际保护的管辖权包括符合 1951 年《公约》第 1 条及其 1967 年《议定书》所载难民身份标准的个人,并扩大到其原籍国以外的个人,以及由于普遍暴力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对生命、人身安全或自由造成严重威胁而不能或不愿返回原籍国的个人。
国家法律
在任何行动背景下,国家法律框架也很重要,因为它通常是国家当局的主要法律来源,因此通常是他们的第一参照点。国际和区域文书中所载的定义一般会被纳入缔约国的国家法律框架。因此,了解和理解相关国家法律框架下的难民定义至关重要。
附录
主要聯繫人
第一联络人是难民署副代表(保护)、难民署助理代表(保护)以及或该国的高级保护干事;或难民署区域助理代表或副代表(保护)以及/或区域办事处的高级区域保护干事(如适用);或负责该国各地区的各难民署区域局的区域高级法律顾问,他们通常会酌情联络难民署国际保护司 (DIP) 的上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