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本条目谈到了难民署及其合作伙伴开展的活动,旨在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能够进入领土,防止驱回,并在驱回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作出适当反应。
不驱回原则规定,各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回(驱回)可能威胁其生命或自由的地方,即可能遭受迫害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严重伤害的地方。这项义务载于1951年《公约》、区域难民法文书、国际或区域人权法文书,并根据习惯国际法具有约束力。
不驱回原则既适用于难民,也适用于寻求庇护者。由于难民身份具有宣示性,在相关政府当局或难民署最终确定寻求庇护者的身份之前,不得将其驱回。
不驱回原则包括一国为将人员驱逐出领土(包括其领海)而采取的行动。但是,它不仅限于在相关国家领土上采取的措施。它适用于国家通过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地方,包括其境外领土(如果它对该领土/地方或人员具有有效控制权)。该义务可能适用于:两国之间的所谓“无人区”;公海;或陆地边境、机场或海港的所谓“国际区”或“中转区”,等等。国家可能已宣布某些领土或地方(例如机场区域)不在国际或国家法律管辖范围之内,但这无关紧要。
與應急行動的相關性
难民署的所有行动部门都必须优先关注不驱回问题,包括在紧急情况下。难民署在紧急情况下的干预措施旨在确保各国和其他行为者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来确保进入领土,预防驱回;并监测风险;以及在驱回确实发生的情况下,难民署采取了适当的对策。
注意到每个人都有权不受歧视地受到不驱回保护,不驱回原则适用于所有情况,包括大规模紧急情况和混合移徙的情况。不驱回原则也适用于正常或非正常进入或居留在一个国家的人,无论他们是否通过移民局入境检查,也无论他们是否(或何时)向当局报到。
主要指導
保护目标
通过以下方式,确保人们能够进入安全地区以便可以寻求并享受庇护/国际保护:
a) 允许他们进入领土以便寻求并享受保护(不应在边境将人们拒之门外或推回);并且
b) 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他们强行送回或移送至其原籍国,或可能让他们遭受迫害或其他严重伤害的任何其他国家。
基本原则和标准
保护风险
其他风险
如果不采取行动防止驱回或及时并充分地应对驱回事件,这就违反了难民保护的核心原则。应对和干预驱回风险是难民署各办事处的基本义务。不这样做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对难民保护产生长期影响,并导致问责制问题。
决策要点
检查清单:预防和应对驱回事件
确定行动者/潜在信息源:边境和入境点监测是主要的信息源,但是如果不可能或无法定期这样做,则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例如寻求庇护者/难民、社区和宗教领袖、地方当局和边境官员、其他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媒体。
定期对(例如)边境地区、海港和机场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相关对话者建立联系,以便提高认识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收集、分类、核实信息和证据,并向内部行动部门以及局和国际保护司报告,以及向外部合作伙伴(如适用)报告。
与地方当局和边境官员进行接触,并提供培训/能力建设和/或物资援助/设备。请注意,除开培训和能力建设以外,提供给非联合国安全部队的任何援助都必须遵守《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调查政策》(见附件)。
如果政府在边境对新来者进行筛查,请在场监督该过程,以确保不会拒绝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进入该国领土。
确保相关程序和机制到位,以从移民中识别和区分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请参阅移民定义的条目)。
分析该国担忧或行动背后的原因(该国为何驱回),并与有关当局共同设法解决这些问题,同时避免驱回。这可能需要确定相关措施以便缓解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大规模流动所造成的(感知到的或实际的)安全隐患,以便在感知到争夺或实际争夺资源/生计机会等时关注其引发的当地居民需求。
根据《关于预防和应对驱回的行政指示》(见下文)通知移民局/DIP。
与当局斡旋,向其表达担忧[例如通过直接会面、普通照会、公开声明等方式,并遵照关于预防和应对驱回的行政指示和业务指南]。
与难民被强行遣返的目的地国家中的同事联系。向他们告知该事件,并探讨潜在的跟进可能性,包括核实回返事件,到达/返回后的难民待遇以及当前的安全性和其他情况(若适用)。
政策和指南
主要聯繫人
第一联络人是难民署副代表(保护)、难民署助理代表(保护)及/或该国的高级保护干事;或难民署区域助理代表/副代表(保护)及/或区域办事处的高级区域保护干事(如适用);或负责该国各地区的各难民署区域局的区域高级法律顾问,他们通常会酌情联络难民署国际保护司 (DIP) 的上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