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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侧重于难民署在准备和应对紧急情况时的参与情况和行动,如何通过伙伴关系推动我们向被迫流离失所者和无国籍者提供拯救生命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难民署的伙伴关系方针以2007年7月12日全球人道主义平台认可的伙伴关系原则为指导...
自1971年联合国大会首次要求难民署提供专门知识和援助以来,难民署一直参与解决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这一要求后来又通过保护和援助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各项决议得到了加强。这些都肯定了难民署在解决被迫流离失所问题方面的能力及其应对不断变化的危机的能力...
被迫流离失所者和无国籍者的登记在难民署的应急行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登记工作的重点在于促进向有需要的个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措施发挥拯救生命的作用,包括识别和转介具备特殊需求并需要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的人员...
在采用初步证据方法时,认可难民身份的依据是原籍国或前惯常居住地国(以下简称原籍国)有显而易见的客观情况,如迫害、冲突、大范围暴力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而非个人的具体处境。初步证据方法通常在所谓的“群体程序”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