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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保健普及标准

關鍵點
  • 主要的医疗设施覆盖范围标准适用于难民营和难民营以外的地方(包括城市)。
  • 应与当地卫生当局和社区代表协商以后发起社区健康项目,并应确保男性代表与女性代表的比例平衡。
  • 项目应提介绍主要的卫生问题、健康风险、可用的医疗服务和地点,以及保护和增强身体健康的行为习惯。项目还应关注和劝阻坏习惯。

概述

不管难民是否住在难民营中(包括城市),所有难民应能接受有疗效和预防性的保健服务。联合国难民署会支持各国卫生部门开放和强化保健服务通道。

设计和修建医疗设施时应考虑距离因素。在难民营 5 公里内至少应有医疗设施。若不能达到该要求,则应努力扩大覆盖范围。

主要指導

应急标准

  • 医疗设施的数量应足以满足所有受灾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此外:
  • 至少每 1 万人应有医疗卫生设施。(基本保健单位是主要的医疗设施,提供基本的保健服务。)
  • 在农村分散地区,至少每 5 万人应有医疗设施。
  • 每 25 万人应有区医院或村医院。
  • 每 1 万人应配备 10 张以上的住院和产科床位。

长期标准

上述标准适用于紧急和长期两种情况。

主要聯繫人

方案支助和管理司/公共卫生科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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