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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本条目指明了评价应急行动的时间,并提供了评价的常规指南和信息。
联合国难民署使用了联合国评价小组 (UNEG) 在 2016 年《评价规范与标准》中采纳的定义:
…对某个活动、项目、方案、战略、政策、话题、主题、部门、行动地区或机构业绩进行的尽可能系统且公正的评估。它依照相关度、效果、效率、影响、可持续性等适当标准,审视结果链、过程、背景因素和因果关系,从而分析预期和非预期成果的实现程度。
更笼统地说,评价应回答以下关键问题:
评价应可信而及时地回答上述问题,以证据为依据,并注重结果。这样的评价活动可以对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实施和报告产生积极的影响。评价有助于以证据为依据来编制方案、制定政策并提高机构效力,并加强难民署的成效管理。
难民署的评价工作分为两个层面。
由评价处委托进行集中评价并加以管理。这些评价主要侧重于 (a) 在全球、战略和机构层面具备重大整体意义的政策、战略、方案和主题,以及 (b) 3 级应急行动。
由各司、区域局或区域和国家办事处委托进行分散评估并加以管理。这些评价主要侧重于区域或国家层面的活动、主题、部门、业务领域、方案和项目。
各不相同而又相辅相成
评价不同于审计和检查等其他监督职能,但又与其相辅相成。后者更侧重于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目标、难民署政策和条例的遵守情况以及风险。
监督和评价往往是相互关联的。然而,评价也不同于(持续的)监测和其他形式的评估。
评价应产生可信的证据,足以解答有关执行情况和流程的问题,并澄清干预措施的现实意义和连贯性、它们是否适应具体情况、其因果关系以及它们对成果所做出的贡献等。
联合国难民署使用了联合国评价小组 (UNEG) 在 2016 年《评价规范与标准》中采纳的定义:
…对某个活动、项目、方案、战略、政策、话题、主题、部门、行动地区或机构业绩进行的尽可能系统且公正的评估。它依照相关度、效果、效率、影响、可持续性等适当标准,审视结果链、过程、背景因素和因果关系,从而分析预期和非预期成果的实现程度。
更笼统地说,评价应回答以下关键问题:
- 我们做的事情是否正确?
- 我们所做的正确事情是否足以改变受关注人员的生活?
- 干预措施的效果如何,我们如何知道其效果?
- 我们取得了哪些成果?
- 是否有更好的方法来实现这些成果?
- 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将某项成果归功于某项特定的干预措施?
评价应可信而及时地回答上述问题,以证据为依据,并注重结果。这样的评价活动可以对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实施和报告产生积极的影响。评价有助于以证据为依据来编制方案、制定政策并提高机构效力,并加强难民署的成效管理。
难民署的评价工作分为两个层面。
由评价处委托进行集中评价并加以管理。这些评价主要侧重于 (a) 在全球、战略和机构层面具备重大整体意义的政策、战略、方案和主题,以及 (b) 3 级应急行动。
由各司、区域局或区域和国家办事处委托进行分散评估并加以管理。这些评价主要侧重于区域或国家层面的活动、主题、部门、业务领域、方案和项目。
各不相同而又相辅相成
评价不同于审计和检查等其他监督职能,但又与其相辅相成。后者更侧重于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目标、难民署政策和条例的遵守情况以及风险。
监督和评价往往是相互关联的。然而,评价也不同于(持续的)监测和其他形式的评估。
评价应产生可信的证据,足以解答有关执行情况和流程的问题,并澄清干预措施的现实意义和连贯性、它们是否适应具体情况、其因果关系以及它们对成果所做出的贡献等。
主要指導
何时,为何目的?
时间应急准备和应对政策 (UNHCR HCP 2017-1) 规定,在 18 个月以内(如果高级专员决定提前,则应更早),评价处应委托进行、监督并完成难民署各项 3 级应急行动的评估工作。也可以根据难民署的评价政策,委托进行 1 级或 2 级应急行动的评价工作。
注意:在三个月以后,相关局和 DESS 应通过联合评估团或研讨会的方式,实时审查每项 2 级和 3 级应急行动。该审查活动将邀请主要利益攸关方,评估难民署应对行动的及时性、适当性和有效性。他们将会推荐可能需要的调整和路线纠正措施。他们也应监督联合国难民署在应急准备和应对中的政策执行情况。
对于全系统的 3 级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在宣布启动全系统 3 级紧急状态后大约 9 - 12 个月内,通常应开展机构间人道主义评价 (IAHE)。紧急救济协调员应根据紧急情况主任小组 (EDG) 的建议,代表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启动 IAHE。评价处通常应协助并参与 IAHE 的管理工作。
区域局或区域和国家办事处也可以决定启动并委托进行 1 级或 2 级应急措施的分散评估工作。遇到这种情况时,它们应通知评价处,评价处将提供专长、支持和建议,并审查报告草稿以便保证质量。
有何用途
评价的总体目的是促进机构问责制并学习经验教训,促进难民署不断改进其业绩,以便满足难民、无国籍人士和其他受关注人员的保护、援助和解决方案需求。
实际上,评价应客观地评估结果,了解行动、政策和方案的实施情况。
指南和/或可选方案汇总
难民署的评价政策有四项总体原则。这些原则应指导难民署在规划、设计和执行过程中采取最佳做法,它们结合起来以后,将为难民署的评价工作提供全面的框架。独立性。独立性奠定了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如果管理人员和决策者自行负责评价其干预措施,则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而独立性原则减少了这种可能性。这个原则既包括行为的独立性,也包括机构的独立性。
公正性。独立性需要公正性,而公正性又取决于评价管理人员和评价团队的专业操守,并需要远离不正当影响以免产生偏见。
可信度。评价必须具备可信度,只有这样,预期的使用者才会信任评价结果,并采取措施将评价结果纳入政策、宣传、方案编制、决策和执行过程中。
实用性。无论何时开始进行评价,都应该具备明确、具体和充分阐明的动机,以便采纳评价的分析结果、发现、结论和建议。如果要利用评价工作来指导决策过程,并促进业务和方案问责、学习和改进,这一点至关重要。
评价的管理措施
评价处委托进行集中评价并加以管理,并为分散评价提供质量保证、专长和支持。
准备
应任命 1 名评价管理人员。在集中评价中,该管理人员是评价处的评价干事。在分散评价中,该管理人员是联合国评价委托方的工作人员;评价处酌情提供支持和建议。
评价管理人员在评价流程的各个阶段都负有重要责任,是评价小组的主要协调人。
难民署的评价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阶段 1 - 准备和职责范围
该阶段侧重于评价的初步和准备性步骤,即明确评价的范围,确定评价的目的和目标,并商定应提出的关键问题。这些信息将用来确定职责范围,随后应公布职责范围,以征求各个顾问或公司的兴趣。审查潜在顾问或公司的投标书,并选定评价小组。
阶段 2 - 启动
第二阶段侧重于敲定合同细节,分析背景资料,并筹备和开展初步考察(如适用)。该小组还应为数据收集工作奠定基础,起草并完成初期报告。
初期报告基本上是个工具,评价小组和难民署将利用它来商定如何进行评价。
阶段 3 - 数据收集和早期分析(包括实地考察)
评价小组应通过多个渠道收集数据,并使用不同的方法和途径来汇集并分析与评价问题相关的证据。在这个阶段应进行实地考察。
阶段 4 - 起草报告
小组分析数据,并编写、审查和修订评价报告的草稿。在小组完成其主要交付成果时,即最终报告获得批准时,该阶段即告结束。在集中评价的情况下,报告应由评价处处长予以批准,在分散评价的情况下,由委托进行评价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批准。
阶段 5 - 发布和管理层回复
将评价报告发送给主要利益攸关方。管理层起草回复意见。管理层的回复意见应总结利益攸关方对评价结果和建议的回应,并包括拟定的后续行动。评价报告和管理层的回复意见都应在网上公布。
如何在外地层面实施此方案?
如果打算对应急行动进行集中评价,评价处应通知代表,并与相关区域局密切联系。评价工作需要代表和相关国家办事处提供支持。他们需要:
- 事先通知所有相关方(难民署同事、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政府、捐助方),介绍评价小组,并说明可能会与工作人员和合作伙伴进行面谈。
- 指定专项联络人,并由其提供后勤和行政支持
- 向评价小组提供记录紧急行动相关主要进展、决定和成果的文件。
- 协助评价小组安排与主要利益攸关方进行面谈。访谈应包括受关注人员,并应采用年龄、性别和多样性方法。
也可能会要求代表和国家办事处提供后勤援助(视业务限制因素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