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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根据《联合国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指导原则》,境内流离失所者 (IDP) 是指"被迫(尤其是由于或为了避免武装冲突的影响,普遍的暴力情境、侵犯人权或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逃离或离开自己的居所或惯常居住地的个人或群体,以及未跨越国际公认国界的人员。" 但是,这是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并未赋予特别法律地位,因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其国内,仍然享有和其本国公民和其他惯常居民一样的所有权利和保障。因此,国家当局在防止强迫转移,并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虽然《联合国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指导原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他们的权威在全球得到承认,尤其是在人们借鉴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时候。尤其是非洲联盟将《联合国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指导原则》编成了法典 :2009 年《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所谓的《坎帕拉公约》,其前身是2006 年《关于保护和援助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大湖议定书》)。
虽然《联合国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指导原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他们的权威在全球得到承认,尤其是在人们借鉴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时候。尤其是非洲联盟将《联合国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指导原则》编成了法典 :2009 年《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所谓的《坎帕拉公约》,其前身是2006 年《关于保护和援助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大湖议定书》)。
與應急行動的相關性
由于被迫流离失所,IDP 天生就容易遭受剥夺、进一步流离失所和其他保护风险,例如不能获得基本服务、家庭分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被非法贩卖、歧视和骚扰。鉴于这些脆弱性和特殊需求,《联合国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指导原则》竭力保证,IDP 作为他们国家的公民或惯常居民,和他们国家的其他人一样,平等和无歧视性地享有国际和国内法律规定的的同等权利和自由。这包括迁移自由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同时,IDP 始终保留在本国另外地区寻求安全的权利;寻求庇护的权利;以及受到保护,以免被强制返回或重新安置在"他们的生命、安全、自由和/或健康将面临危险的任何地方"的权利。
主要指導
说明和指南
在 IDP 定义中有两个重要的因素:迁移是非自愿的,并发生在国家边界内。因此,IDP 不同于那些能够安全地居住在自己的住所,但选择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未被强迫)离开的个体。 IDP 也不同于难民,因为 IDP 没有越过国际公认的领土边界,因此不需要由于在他们的原籍国之外和没有原籍国的保护而被赋予的特殊法律地位。如上所述,IDP 和其本国的公民和其他惯常居民一样,享有所有同样的权利和保障。IDP 定义提及了境内流离失所的触发因素,例如武装冲突、普遍暴力、侵犯人权和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然而,如"尤其"一词所示,这并不是一份详尽的清单。"由于或为了避免"一词还承认,遭受胁迫或预期这种影响之后的人员,可能在境内流离失所。
根据 IDP 定义,特定群体,如土著社区或牧民,因为他们的迁徙路线已经被冲突、地雷或不安全所阻挡,所以可能被认为是 IDP。然而,无家可归者和贫苦的城市社区,即使他们经常在其居住地遭受边缘化,贫困和人权侵犯,也不会自动被认为是 IDP。 同样的,IDP 定 义也不包括出于经济原因而迁移的人员。
发现自己处于 IDP 类似情境下的不定期移民或第三国公民有权获得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规定的保护和援助。
如上所述,由于难民在他们的原籍国之外,并且因此没有原籍国的保护,所以他们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尽管没有法律地位,但个人仍可以被视为 IDP,直到他/她获得长久的解决方案,届时她/他的援助和保护需求不再直接与她/他的流离失所有关,并且她/他不再因流离失所而受到歧视,可以正常享受人权。 国家当局有首要责任在国际人道主义和发展行动者的协助下为 IDP 提供长久的解决方案。当个人可持续地(重新)融入以下领域时,也可视为实现了长久的解决方案:
- 他/她避难的区域(当地定居点);
- 她/他的原籍国的另一个地区(该国其他地方的定居点);或
- 她/他的原籍地(可持续返回)。
附录
主要聯繫人
作为第一联络人,UNHCR 副代表(保护)、UNHCR 助理代表(保护)和/或该国高级保护干事;或者 UNHCR 区域助理/副代表(保护)和/或区域办事处高级区域保护干事(如适用);或者各个 UNHCR 区域办事处(覆盖相关国家区域)的高级区域法律顾问,通常会酌情与 UNHCR DIP 的上级单位联络。